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龙娟娟 胡婕妮)“现在走在路上终于不会时不时闻到水里的恶臭味了,感觉水越来越清了,环境也越来越好了。”11月16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情况进行回访,附近的村民对整改情况表示满意。
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王某、李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购进“机头灰”后,租用刘某的常宁市某公司生产线对“机头灰”进行漂洗,漂洗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含铊、铅、锌、镉等重金属的废水。
为处置这些废水,王某安排龙某将废水倾倒至临近湘江松柏段废弃多年的原衡阳市某厂蓄水池、下水道、排水沟、临江小路等地。倾倒的废水导致土壤受损,并且倾倒点地表水多种污染物超标,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020年11月11日,衡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到湘江松柏断面左、中、右铊污染物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8-200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的6倍。经权威机构鉴定评估,扣押的涉案“机头灰”为危险废物,王某、李某等人非法倾倒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包括应急处置费用、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等合计162余万元。
“如何以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刑事追责与环境修复同步开展是我们首要考虑的问题。”雁峰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肖媛丽在办案时坚持想在前、做在前、走在前。
2021年6月21日,雁峰区检察院以王某、李某、龙某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2年1月13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除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外,雁峰区检察院还注重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多次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配合,督促修复被破坏场地的生态环境。
“我们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同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生态修复,竖起生态保护的法律屏障,用‘检察蓝’守护‘生态绿’。”雁峰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竹表示。
责编:李翔
一审:李翔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